为规范我校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依据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所有课程(包括德、智、体、美的各类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等)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一律记入成绩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总成绩的记载,采取百分制、五级九段制(A+、A、B+、B、C+、C、D+、D、F)或两级制(P、F)。以百分制记分的, 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以五级九段制记分的,D以上(含D)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以两级制记分的,P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依据学生所属专业培养方案确定。考试课在综合考查学生平时学习的基础上,其结课考核可采取闭卷、半开卷、开卷等多种形式;考查课更应该注重平时考核,必须有结课考核的,可采取大作业、论文、设计、口试等多种形式,一般不鼓励闭卷考试。考试和考查的具体形式一般由开课单位或课程教学组在该课程当学期教学日历中确定。
无论考试课还是考查课,都应当充分考核学生对课程知识体系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可依课程性质有所侧重)。所有课程均应全过程、全面综合考核。
第四条 以考试方式考核的必修与限选课,采用百分制记载成绩;以考查方式考核的必修与限选课,采用五级九段制或两级制记载成绩;全校性任选课以两级制记载成绩。具体按培养方案中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成绩评定综合考虑学生平时的听课、实验、实习、作业、测验、课堂讨论、课程设计及结课考核等各个方面,平时环节和结课考核环节所占总成绩的比例在该课程当学期教学日历中确定。
第六条 学生经过选课,所有选中的课程按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后自动取得参加考核的资格;未选中的课程,没有参加考核的资格,擅自参加考核的,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七条 已办理免听手续的同学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完成自学内容、作业、测验、课程设计和实践内容等学习环节后,具有参加考核的资格;未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上述学习环节的,不具有考核资格。有关免听的相关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免听课程管理办法》。
第八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根据课堂考核情况、作业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完成情况等决定是否取消学生的考核资格。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同时失去对该课程任课教师评价的资格。教师在评定成绩时该课程总评成绩记为零分或者“F”,并在备注中注明“取消资格”。
第九条 有结课考核的课程,学生无故不参加结课考核的视为缺考,总评成绩记为零分或“F”,并在备注中注明 “缺考”。申请补考而未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第十条 有结课考核的课程,学生因病住院(有校医院转院、住院证明)或有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结课考核的,可在结课考核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经教学院长审核,批准后按缓考处理。没有结课考核的课程以及补考、重修的课程均不能办理缓考。
批准缓考的课程,教师在评定成绩时,总评成绩记为“待定”,并在备注中注明 “缓考”。批准缓考的课程,学生可在补考时参加考核。
缓考课程考核后,总评成绩结合平时成绩和结课考核成绩共同评定和记载,并在备注中注明“缓考”。批准缓考的课程,因学生个人原因未参加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记为零分或“F”,并在备注中注明“缺考”。
第十一条 理论教学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原则上组织补考,实践类课程一般不组织补考,不及格的可选课重修。全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课程,有学生申请时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由学校组织补考。非全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课程,由课程教学组确定补考形式。
第一次修读且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申请参加唯一一次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或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补考的只能在该课程开课时选课重修。体育课不及格的,可在下学期初参加补测。
第十二条 课程补考和体育课补测后记载成绩时,总评成绩合格的最高记60分或“D”,不合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或记为“F”,并在备注中注明“补考”。
第十三条 任选课不组织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在该课程再次开课时选课重修,也可以改修培养计划规定的同类其他课程。
第十四条 重修的课程在记载成绩时,备注中注明“重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参加补考,只能选课重修。
1.被取消考核资格者;
2.结课考核无故缺考者;
3.重修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4.已经及格的课程想获得更高成绩者;
5.申请结业换毕业或补领学位的学生补修或重修课程者;
6.考核违纪或作弊者。
第十六条 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总评成绩记为“无效”,并在备注中注明“违纪”或“作弊”,成绩测评时按零分计算。
第十七条 经学校允许,学生参加国际(港澳台)交流项目、参加教学联合体等在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根据培养方案,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竞赛、发表论文、社会实践、取得技能认可证书等可记载自主教育学分,具体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自主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成绩测评
第十九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的数量单位,平均学分绩点(GPA, Grade Point Average)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我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对学生的学习质量进行测评。测评课程包括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采用百分制和五级九段制记载成绩的课程,采用两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不纳入测评范围。
1.绩点与成绩的换算关系:
百分制成绩
100-96
95-91
90-86
85-81
80-76
75-71
70-66
65-61
60
60分以下
绩点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0
五级制成绩
A+
A
B+
B
C+
C
D+
D
F
绩点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0
2.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应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3.加权平均成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加权平均成绩=(平均学分绩点×10+50)
计算加权平均分在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所有成绩采用“综合教务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成绩单分为“历年学习成绩表”和“课程考核过程汇总表”两种,均由“综合教务系统”按规定的格式打印。
第二十二条 “历年学习成绩表”记录修读课程的最高考核成绩,不记载考试过程,不标注“补考”、“重修”等字样,是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资格审核的依据,学生离校时归入个人档案和综合档案馆。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过程汇总表”如实记载考核过程及成绩(如:参加补考的课程显示“补考”字样;参加重修的课程,显示“重n”字样,n为重修次数),作为各学年评优评先、转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审核和参加国际(港澳台)交流项目等选拔学生的依据。学生离校后,归入综合档案馆作为学生在校期间学习记录的完整资料保存。
第二十四条 已经及格的课程重修后取得更高成绩的,在校期间涉及学生间竞争性成绩排名时,均按第一次所得成绩计算,重修取得的成绩仅作参考。
本规定自2012级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